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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499威尼斯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7-10 17:20:11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8913次

各系(部、中心),各职能部门:

《9499威尼斯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经2012424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9499威尼斯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9499威尼斯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学位工作,负责全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学生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

第六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系推荐,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集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做出决定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批学位过程中,凡委员对某一学位申请人异议较大时,则有权做出停止对该申请人讨论并退回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核。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或撤消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如下:

第十一条  院学位委员会职能

(一)学科建设工作

1.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制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

2.负责学院新增专业申报的初审;

3.负责审定学院各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

4.听取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决议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6.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学位评估工作

1.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2.负责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负责本系建设,制定发展规划;

(二)推荐申报新增专业;

(三)制定本系各专业培养方案;

(四)推荐申报各级重点学科、精品课程;

(五)做出本系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六)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七)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9499威尼斯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与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业务分别归口于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甘肃省学位办公室。未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9499威尼斯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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